法規名稱: 物理治療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物理治療所負責人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合於負責物理治療師資格者
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者,應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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