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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物理治療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之一
物理治療所負責人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合於負責物理治療師資格者 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者,應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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