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於道路挖掘竣工後三十日內,檢具完工報告書、竣工圖說、施工
前、中、後相片及相關證明文件等資料連同各項試驗報告製成電子檔向道
路管理機關申報完工。
前項竣工圖說包括:
一、完成概要。
二、平面位置圖(圖檔含 TWD97坐標系統坐標)。
三、縱橫斷面圖。
四、附屬工程竣工圖。
五、相關試驗報告。
六、公共管線管理系統所必須填列之管線數值資訊。
七、施工照片。
八、依其他相關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前項第七款施工照片應配合拍攝位置以附近建物或地標為背景,並具指定
座標系統之座標。其內容包括:
一、施工告示牌。
二、道路切割情形。
三、管線埋深檢測。
四、回填深度檢測。
五、級配深度檢測。
六、AC修復厚度檢測。
七、路面修復平整檢測。
八、現場機具施工情形。
為建立完整之管線資訊,因業務需要有挖掘道路埋設管線必要之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管線機構)應於道路挖掘竣工後三十日內,將竣工圖檔以內政
部營建署規範之 GML格式上傳道路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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