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條文關聯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前條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者
,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併令其停
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條第一項公
告查禁之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
鍰;其情節重大者,得併令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公告查禁模擬槍之主要組成零件,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但有前條
第二項但書或同條第六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條之一納管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爰規定第一項
    及第二項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之處罰規定。
三、第三項規定查獲之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除依本條處以行政罰鍰外,原
    則上均應依法沒入,以達模擬槍管制之立法目的,另於但書規定例外
    不予沒入情形。
四、基於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尊重,原住民自製獵槍時使用之主要組成
    零件,不適用本條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