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會得委託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理第二十七條之境外基金
募集及銷售案件,並訂定第五十八條書件格式。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經本會委託受理前項案件,於申請核准
或申報生效後,經發現有本辦法所定得撤銷或廢止其核准或申報生效之情
形者,本會得命受託機構撤銷或廢止其核准或申報生效。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境外基金規模持續成長,為提升境外基金案件之審查效率及促進
    基金市場之健全發展,爰增訂金管會得委託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受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案件,並訂定相關書件格式;另明
    定金管會得命前揭受託機構撤銷或廢止其核准或申報生效等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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