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地下使用單元與地下通道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
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設有燃氣設備及鍋爐設備之使用單元等,應儘量集中設置,且與其他使用
單元之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
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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