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號誌燈面係作為控制單向交通之用,包括一個或數個鏡面,號誌燈面數及
設置之規定如下:
一、每一號誌燈頭得裝設一向或多向燈面。
二、行車管制號誌應使車輛駕駛人在距停止線之左表列距離前能同時辨認
    兩個以上顯示相同燈號之燈面。如因路況限制無法符合下表要求時,
    應於號誌將近之處輔設「注意號誌」標誌,或作速率限制。
三、行車管制號誌不應使車輛駕駛人同時看到不同交通管制燈號且易生混
    淆之燈面。
四、行人專用號誌以行人穿越道兩端各設一燈面為原則,如路寬超過四十
    公尺且路中設有交通島者,得於交通島上增設一相同管制燈號之燈面
    。
五、車道管制號誌應以一燈面管制一車道,使駕駛人在接近時之適當距離
    內能同時看到同方向各車道之所有管制燈面。
六、鐵路平交道號誌以一方向設一燈面為原則,平交道寬廣或其他特殊需
    要者,得增設燈面。
七、行人穿越道號誌與特種閃光號誌,以一方向設一燈面為原則,若道路
    寬廣或其他特殊需要時得增設燈面。
八、大眾捷運系統聲光號誌以一方向設一燈面為原則,交叉路口寬廣或其
    他特殊需要者,得增設燈面。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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