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號誌鏡面與圖案之設計,規定如下:
一、行車管制號誌之箭頭燈號,右轉箭頭水平向右,左轉箭頭水平向左,
    直行箭頭垂直向上。如路型特殊時得調整箭頭所指方向。每鏡面之圖
    案只能有單一箭頭圖案,且鏡面之圖案可供清晰辨識。其鏡面規格以
    使用直徑三十公分者為宜。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二、行人專用號誌之紅燈鏡面用「站立行人」圖案;綠燈鏡面用靜態或動
    態「行走行人」圖案。鏡面之圖案須可供清晰辨識。行人專用號誌於
    每一燈面之鏡面或其他適當位置,得附設可顯示數字之倒數計時顯示
    器。其邊長應與行人專用號誌之鏡面相同,顯示之顏色應為黃色或與
    行人專用號誌燈號顯示相同之顏色。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三、車道管制號誌之紅燈鏡面,用叉形圖案;綠燈鏡面,用垂直向下之箭
    頭圖案;黃燈鏡面,用對角線向左下或向右下之箭頭圖案。鏡面之圖
    案須可供清晰辨識。鏡面之邊長,於一般道路以使用三十公分為宜;
    於高(快)速公路或特殊路段,得視實際情況定之。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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