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給水管、瓦斯管、配電管及其他管路均應以不燃材料製成,其貫通防火區
劃時,貫穿部位與防火區劃合成之構造應具有二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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