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法院於審判程序調查特定證據完畢後,始發現其不得作為本案證據使用者
,應依聲請裁定排除該證據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依職權
裁定之。
前項情形,法院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為
必要之闡明或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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