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行人專用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行走行人」之綠色燈號穩定顯示時,表示行人可穿越道路,惟應快
    速通行。
二、「行走行人」之綠色燈號閃光顯示時,表示警告行人,剩餘之綠燈時
    間不多,如已進入道路者,應快速通過,或停止止於道路中之交通島
    上,如尚未進入道路者,禁止跨入。
三、「站立行人」之紅色燈號穩定顯示時,行人禁止進入道路。
四、「站立行人」之紅色燈閃光顯示時,表示與其相關之行車管制號誌係
    以閃光運轉,行人跨入道路前,應先停止,注意左、右來車,小心通
    過。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