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當事人欠缺陳述能力者,法院得禁止其陳述。
前項情形,除有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同時到場者外,應延展辯論期日;如
新期日到場之人再經禁止陳述者,得視同不到場。
前二項之規定,於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欠缺陳述能力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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