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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二百零九條
證人、鑑定人陳述之事項難以言語忠實傳達者,得請其以肢體動作、文字 或圖畫表達陳述內容。 前項情形,應以適當方式記錄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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