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地下金屬、非金屬礦場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礦場安全咨議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任期兩年,由礦務局聘請學
  者、礦業專家、礦業權者代表、礦工代表及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代表兼任
  ,並指定委員一人為主任委員。另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由礦務
  局指派人員兼任。前項委員會議得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並由主任委
  員召集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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