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咨議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任期兩年,由礦務局聘請學 者、礦業專家、礦業權者代表、礦工代表及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代表兼任 ,並指定委員一人為主任委員。另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由礦務 局指派人員兼任。前項委員會議得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並由主任委 員召集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