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條文關聯

  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
  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
  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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