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候選人保證金數額之預計及先期公告,由主管選舉委 員會為之。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第三款規定之計算方式,所得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 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配合本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第二款移列為第三款,爰將「第二 款」修正為「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