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條文關聯

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現任國防工業專門技術員工,應具條
件如下:
一、於國防工業緩召機構任職滿一年者。
二、擔任之專門技術職務,他人不能代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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