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社會團體各項會計帳簿、會計憑證及會計報告表冊,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
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
限。
前項已屆滿保管年限之財務檔案,經監事會點驗後得予銷燬,其因特殊原
因,得將保管年限經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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