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複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使用性
  質及地目均相同之土地為限。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他項權利者,應檢
  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或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複丈人員應實地勘查
  後,依法核發土地複丈成果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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