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條文關聯

營造業經撤銷登記、廢止登記或受停業之處分者,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
,不得再行承攬工程。但已施工而未完成之工程,得委由營造業符合原登
記等級、類別者,繼續施工至竣工為止。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