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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未完成工程之處理)
營造業經撤銷登記、廢止登記或受停業之處分者,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 ,不得再行承攬工程。但已施工而未完成之工程,得委由營造業符合原登 記等級、類別者,繼續施工至竣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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