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先權及抵押權統一規定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15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締約國之一有欲退出公約者,其退出應以書面通知比利時政府,由比政
  府隨以副本抄知其他國家,並敘明收到日期。
  其退出僅對該退出國有效,並自比政府接到通知之一年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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