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馬拉威共和國間引渡條約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一、在被請求國領域內,因逮捕、羈押與被請求引渡之人犯之生活及因
      請求引渡之法庭程序所生之費用應由被請求國負擔。
  二、請求國應負擔將被請求引渡之人犯自解交地運送至其領域所生之費
      用。
  三、因過境被請求允准過境之一方領土所生之費用應由請求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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