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憲兵司令部營運中心(營站)聘雇人員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28日

條文關聯

  現任聘雇人員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於單位有空缺時,得選遴幽晉任高
  一等之聘雇職位:
  一、已任本等職務滿四年以上。
  二、具有擬晉任職務所需之專長(國家證照)。
  三、近三年內考成二年甲等、一年乙等以上。
  前項符合晉等條件者,進用單位於每年十一月上旬,填具建議表(如附
  件十一)
  檢附有關證明文件送本部辦理,並以每年一月一日生效;核定晉等人員
  ,按其原支薪級換敘較高一級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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