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離島及偏遠地區學校教師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者,由教育部核實補助交通
費及住宿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得將離島及偏遠地區學校教師進
修第二專長情形,列入教師介聘積分採計之項目。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離島及偏遠地區學校因教師員額編制較少,學校易面臨專長授課安排
    之困難,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因此鼓勵該地區學校教師取得第二專
    長極為重要,爰為本條規定。
三、考量離島及偏遠地區學校交通不便,可能影響該地區學校教師進修第
    二專長學分班意願,爰明定由教育部補助相關差旅費用。
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得將該地區學校教師取得第二專長情形列
    入教師介聘加分之項目,亦能鼓勵其踴躍取得第二專長,以提升專長
    授課比率;而為避免該地區學校教師流動率大,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
    之一條第一項規定略以,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教師應實際
    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臺灣本島地區學校。另偏遠地區
    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略以,教師係接受偏遠地區學校
    聘任者,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
    服務。依離島建設條例及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規定,該地區學
    校教師須至少服務六年以上方得申請介聘。且本條非強制規範,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將該地區學校教師進修第二專長情
    形列入教師介聘積分採計之項目,因此本條規定應不至於大幅提高該
    地區學校教師之流動率,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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