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各該主管機關應邀集專家學者、體育團體或法人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訪
視小組,赴學校體育班訪視;訪視結果,應作成報告,並由各該主管機關
督導學校改進。
前項改進結果,應作為第二十二條評鑑項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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