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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律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律師得受當事人之委任,辦理法律事務。 律師得辦理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移民、就業服務及其他依 法得代理之事務。 律師辦理前項事務,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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