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條文關聯

每業務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下列表冊,於會員大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
察人查核:
一、業務報告書。
二、財產目錄。
三、財務報表,應包含資產負債表、收支決算表及現金流量表。
前項第三款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第一項表冊及監察人之查核報告書,應於會員大會開會十日前,備置於集
管團體之主事務所,會員得隨時自行或偕同其所委託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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