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逐批查驗或抽批查驗抽中批之商品,持有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核發之檢驗證明或產
品試驗分析報告者,經現場查核包裝、外觀及標示等項目符合後,發給查驗證明。但有衛生
安全之虞者,得取樣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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