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682
人,瀏覽人次:
957740800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逐批查驗或抽批查驗抽中批之商品,持有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核發之檢驗證明或產 品試驗分析報告者,經現場查核包裝、外觀及標示等項目符合後,發給查驗證明。但有衛生 安全之虞者,得取樣檢驗。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