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溫泉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各目的事業地方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溫泉取供事業或溫
  泉使用事業之場所,檢查溫泉計量設備、溫泉使用量、溫度、衛生條件
  、利用狀況等事項,或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該事業或其從業人員不得規
  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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