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經營高速公路加油站者,應檢附高速公路興建或管理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及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列之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同各該供油廠商依加油站加儲油設施查驗表檢
查加油站,經審查合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