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能源查核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4月06日

條文關聯

  能源供應事業之經營資料應按月於次月二十日前填列一式二份,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申報資料表格式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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