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經營者,應聘任具備電信、電機技師或公私立專科以
  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之專業技術人員,負責通信設備之建設、維護、運
  用之品質,及使用者裝用設備之查驗。
  前項相關科系以左列電機、電子、電腦等組、科、系、所為限。
  一、電力工程。
  二、電機電力工程。
  三、電機工程。
  四、計算機工程。
  五、控制工程。
  六、自動控制。
  七、電機技術。
  八、電信工程。
  九、系統工程。
  十、電子物理。
  十一、電子技術。
  十二、電工技術。
  十三、電子工程。
  十四、電子通信。
  十五、資訊科學。
  十六、工業電子。
  十七、計算機與控制。
  十八、工程科學(電機組)。
  十九、計算機科學。
  二十、資訊工程。
  二十一、其他經交通部認可之科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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