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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廣播電視業者使用之射頻載波頻率及發射功率,主管機關得隨時監測。 未按規定使用或其設備故障致影響或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主管 機關得限期令其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應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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