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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註銷登記及繳銷證書之效果)
船舶所有人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註銷登記及繳銷證書,經船籍港航政 機關命其於一個月內辦理,屆期仍不辦理,而無正當理由者,得由航政機 關逕行註銷其登記及原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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