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船舶所有人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註銷登記及繳銷證書,經船籍港航政
機關命其於一個月內辦理,屆期仍不辦理,而無正當理由者,得由航政機
關逕行註銷其登記及原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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