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8月20日

條文關聯

  航用業務所使用發射頻率之容許度(Tolerances),除較國際電信聯合
  會無線電規則所要求之容許度為小(T-ighter)外,應依照該規則(日
  內瓦一九五九年)附錄第三號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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