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前二條規定,於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被害人為兒童或心智障礙
者時,準用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規定並非一體適用於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考量少年性
    侵害案件之被害人為兒童或心智障礙者時,亦可能有延請相關專業人
    士在場協助其陳述之需求,爰明定修正條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
    於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被害人為兒童或心智障礙者時準用
    之,俾完善保護少年及被害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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