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成立專責單位,置專人負責辦理社區衛教宣導計畫
  ,並與衛生局(所)或民間相關組織團體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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