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除第五條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第五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需時間進行聘任,故自發布之
    日後六個月施行。
三、本次為全文修正,依法制體例施行日期以新訂案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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