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除第五條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第五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需時間進行聘任,故自發布之 日後六個月施行。 三、本次為全文修正,依法制體例施行日期以新訂案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