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以國內自設外匯作業中心處理相關外匯作業時,應於開辦後一週內
檢附相關作業說明、作業流程及經辦與覆核人員資歷,函報本行備查。
銀行業將外匯業務相關後勤作業委託他人處理,除依主管機關規定應事先
申請核准之委外作業項目,應檢附委外作業計畫書向本行申請許可外,其
餘項目得逕行辦理。
銀行業應將委外作業項目、內容、範圍及受託機構名稱等資料留存紀錄備
查。
〔立法理由〕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金
管銀外字第一一二0二七二六七三一號令修正「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
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調整委外監理方式、簡化申請程
序及深化銀行風險治理能力。鑒於銀行業依上述辦法建立以風險為基
礎之作業委外管理架構,係辦理包括外匯業務之所有作業委外事項之
控管基礎,為提升其辦理外匯業務作業委外之效率,簡化申辦程序,
原應向本行申請許可之外匯業務作業委外項目,如依金管會規定屬無
須事先申請核准者,得逕行辦理,爰修正後段之規定,並改列為第二
項。
二、增訂第三項,明定銀行業應自行留存委外作業相關資料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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