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會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條文關聯

農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不得兼任農會聘、雇人員、農事小組組長、副
組長,或其他與農會有競爭性團體或企業之職務,並不得經營與農會有競
爭性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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