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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粱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保險人經主管機關公告停止辦理本保險業務時,其保險專戶(帳)各種準 備金應依公告所定期限轉入農險基金。
〔立法理由〕
主管機關停止辦理本保險,保險人之保險專戶(帳)各種準備金應依限轉 入農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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