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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從事環境教育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於從事環境教育成效優良者, 予以獎勵。 前項獎勵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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