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條文關聯

銀行向主管機關申請兼營保險經紀業務,應設置專責部門經營業務,且其
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前項專責部門之部門主管準用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
第十四條第一項與第二項及第六十條規定;部門副主管準用第六條第一項
、第十三條及第六十條規定。
〔立法理由〕
本規則第六條已無第四項,爰修正第二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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