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有本法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八條
所定情事者,不得支領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有本法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二
條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支領當日之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前二項情形,如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已領取或預借費
用者,應即返還;地方法院並應儘速請求其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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