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閱卷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條文關聯

聲請人閱卷應在閱卷室為之,不得攜出,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抄錄卷證,不得使用黑色墨汁或墨水。
二、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號。
三、裝訂之卷證不得拆散。
四、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