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部臺灣省審計處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09日

條文關聯

  本處處理公務,第一層副處長對處長負責;第二層各科室主管對第一層
  負責;第三層承辦人員對第二層負責。
  各層負責人員奉准差、假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
  ,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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