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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審計部臺灣省審計處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本處處理公務,第一層副處長對處長負責;第二層各科室主管對第一層 負責;第三層承辦人員對第二層負責。 各層負責人員奉准差、假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 ,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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