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條文關聯

娛樂稅代徵人使用未經主管稽徵機關編號驗印之娛樂票券,或以娛樂票券
存根聯、紙條、牌號、或其他類似之代替票券等代替入場券交娛樂人持憑
入場者,以不為代徵論處。
娛樂稅代徵人隨娛樂票券出售茶券、茶牌、飲料票券或類似之代替票券,
應合併課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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