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代徵人使用未經主管稽徵機關編號驗印之娛樂票券,或以娛樂票券 存根聯、紙條、牌號、或其他類似之代替票券等代替入場券交娛樂人持憑 入場者,以不為代徵論處。 娛樂稅代徵人隨娛樂票券出售茶券、茶牌、飲料票券或類似之代替票券, 應合併課徵娛樂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