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30日

條文關聯

  道路側溝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一、U型側溝設置於道路兩側,溝頂以鋪預鑄溝蓋板,底槽採半圓型為
      原則,溝底縱坡應使流速符合第十條之規定。
  二、進水口應採直接設在蓋板上之格柵直落式,其間距為五公尺至十公
      尺。
  三、道路L型側溝之棋坡最緩為十分之一。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