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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墓、火葬場、殯儀館、靈骨堂(塔)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改葬、洗骨,應依左列各款規定: 一、埋葬未滿三年者,不得洗骨。 二、洗骨不得放置壙穴或靈骨堂(塔)以外之場所。 三、改葬須使用新墓地時應重新申請使用墓基並繳納使用規費,其原墓 基由管理單位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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