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興建公共設施依左列方式獎勵之:一租用市有土地者:其租金自核 准之日起依臺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優惠計收。 二該公共設施之聯外道路、上下水道、路燈等相關公共設施由本府配合 興建。 三投資人得申請本府協助向金融機關融資或洽請臺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按投資興建公共設施所需資金百分之七十依授信規定辦理貸款。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減免稅捐及獎勵。